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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他人银行卡,是否有权处分卡内款项?
2023-10-20 18:23:54保管他人银行卡,是否有权处分卡内款项?
作者/石丽莎律师
【案情简介】柯某系刘某的岳母,柯某将其银行卡交给刘某。刘某分次通过银行ATM机,每次自柯某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至刘某名下的银行卡内,累计转款45万元。
刘某又分两次,每次自柯某银行账户转给案外人周某5万元,累计转款10万元。之后,柯某收到刘某转回的款项7.06万元,另收到10万元刘某转来的案外人还款。
柯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37.94万元并自2020年8月5日起向其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一、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柯某37.94万元;
二、被告刘某以37.94万元为基数,向原告柯某支付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律师解读】一、保管他人银行卡,不代表既享有了处分卡内款项的权利。
授权或者委托而实际持有他人银行卡,并不能直接推定其对卡内的存款形成占有或者保管,只能认为其仅仅是在保管他人的债权凭证。
二、无合法依据,支取占有他人卡内存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害的事实。由于该项利益的取得缺少法律上的根据,且其取得系建立在他人受有损害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利益的享有人应当将该项利益返还于因此受有损害的人。
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应同时具备如下构成要件:(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他方利益受损;(三)获益与受损间存在因果关系;(四)利益的取得无法律根据。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为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法院结合证据及庭审情况,认为柯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柯某授权刘某处分其卡内款项或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刘某将柯某银行卡内存款支取占有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刘某所支取的钱款,不属于法律规定不予返还的情形。因刘某将柯某银行卡内存款支取占有的行为,使得柯某利益受到损失,所以柯某要求刘某返还37.94万元及利息损失得到了法院支持。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3-10-20 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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