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案情简介】
赵某与王某(女)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2021年4月22日,王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021年4月30日13时许,赵某酒后到王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反抗且王某处于月经期,赵某强奸未遂,此时,王某与赵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当晚,王某报警,公安机关以强奸罪对赵某立案侦查。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解读】
一、婚内强奸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婚内强奸是一个组合型的词汇,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即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 ,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妻子的性自主权。
二、“婚内强奸”是否明确入罪?
据不完全数据,婚内强奸要数倍于其他普通类强奸行为,因此婚内强奸实质上是一种长期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一类社会事实和现象。在道德层面和舆论领域,人们普遍都会对婚内强奸持否定和谴责态度,这一点国内外一致。但在法律层面,却又呈现出显著差异。欧洲一些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了婚内强奸行为构成犯罪,但我国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较保守,大部分婚内强奸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不愿意政府干涉其隐私的;另一方面,我国人口的大基数结合婚内强奸的难以界定性,将婚内强奸明文入罪,在司法实务的操作上是有很大难度的。
三、“婚内强奸”的司法实践。
(一)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不构成强奸罪
我国司法实践中,丈夫对妻子在婚姻正常存续期间因矛盾发生强迫性性行为时,法院对该行为普遍认定其不构成强奸罪。针对此类案件法院认为,已经结婚的夫妻,互相负有共同生活,同居的义务。虽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己深深植根于人们的伦理观念之中。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其行为就未达到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的原因。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二)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构成强奸罪
区别具体情况,不能将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均不以犯罪论。因为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婚姻关系若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妻子可以不再履行性生活的义务,比如处于离婚诉讼期间的夫妻、分居状态的夫妻或举办了婚礼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等,这些情况下发生的婚内强奸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定为强奸罪。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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