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系某省某县人民政府科员,闫某系某省某县卫生院工作人员,其两人系情侣关系,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为2019年10月始,于2021年4月11日闫某以性格不合为由,向唐某提出分手,期间,二人因感情及经济上的问题多次发生争执,组织上对双方多次进行调解,并于2021年8月底将闫某调至某县人民医院工作,安排居住在某县原人民医院职工宿舍。
唐某多次利用到县城办事时间,到县原人民医院职工宿舍找闫某,经闫某向城区派出所反映后,为闫某安全考虑,某县公安局民警将闫某临时从县人民医院住宿地安排入住在某县公安局禁毒情报站3楼304室房间。
唐某知道闫某居住于某县公安局的情况后,于2021年9月5日下午16时进入某县公安局禁毒情报站3楼304室房间,在房间卫生间内等闫某,闫某从外进入房间后被唐某捂着嘴巴,不让喊叫,双方发生争执,唐某被闫某抓伤,随后二人到卫生间洗脸、洗手,闫某趁唐某不察通过一键拨号拨通城区派出所民警杜某,杜某通知民警陈某前往禁毒情报站304室房间,民警到达304室房间门口敲门时,房门一直无人打开,民警便使用备用钥匙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发现二人在房间卫生间内,唐某上身裸露,脚上未穿鞋,闫某看到民警进入房间后跑至民警背后蹲着哭泣。
随后,民警将两人带至城区派出所。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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