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22年8月12日入职A公司,公司承诺其工资税后7000元,但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保。2023年5月31日,A公司向陈某出具《辞退通知书》。
陈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辞退,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2023年8月30日,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书。
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后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确认陈某和A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A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某劳动期间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000元;
三、A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某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5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000元。
【律师解读】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出具的《辞退通知书》,显示陈某的入职和离职时间,意味着双方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虽辩称该《辞退通知书》是陈某利用职务之便自行加盖的公章,但对此并未举证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的违法行为如下:
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A公司以陈某工作规范不符合公司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未举证证明陈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其与陈某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A公司应当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未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本案中查明的事实可知,陈某月工资7000元,故A公司应当支付陈某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5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000元。
来源:盈科一日一法
日期:2024年4月18日 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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