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不予退税,行政诉讼为何败诉?
作者/吴友律师
【案情简介】
万来公司住所地为A村,为X税务局辖区内的纳税人。2016年2月,X税务局发现,其将万来公司的经营地、注册地列入了某工业园区,致使不应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进行了征收,应当按照1%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却按照7%进行了征收。
2016年3月14日,X税务局对万来公司停征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少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率(由原来的7%降至1%)。因为上述原因,自2004年1月至2016年2月,X税务局向万来公司多征收房产税253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57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8万元,共计1008万元,其中2004年至2016年(2016年为1-2月)分别为35万元、37万元、38万元、117万元、98万元、90万元、89万元、94万元、101万元、102万元、95万元、91万元、21万元。
2019年3月12日,万来公司向X税务局提出退税申请,X税务局不予退税。万来公司申请行政复议,也驳回了万来公司的退税申请。万来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X税务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一次性退还2004年1月至2016年2月向万来公司征收的房产税252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577万元、多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78万元,并支付以各年度的税款合计为本金、自次年1月1日开始至退还之日的利息。
X税务局不符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X税务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万来公司主张,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本案中,万来公司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是X税务局在工作中发现的,X税务局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X税务局则认为,万来公司在2019年3月12日向X税务局要求退税款,超过了3年时效的规定。X税务还主张,万来公司在2016年3月停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已经明确表示,只要能够停征就行,不要求退税,万来公司违反了先前的承诺。对此,万来公司称是X税务局发现多缴税款后,不但不履行职责给予退税,而且蒙蔽、胁迫万来公司“要想停征、减征税款,必须不许追以前已经缴纳的税款”,对此法院未予评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也就是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一致的,均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万来公司所在的刘八斗村,是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万来公司的所在地为A村,应当按照1%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而不是7%。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万来公司多缴税款是X税务局发现,还是万来公司发现的。在一审中,X税务局多次强调是其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了对万来公司多征、错征了税款;二审中又主张是万来公司申请的退款,因此一、二审法院都认定属于X税务局发现的多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多缴税款,税务局发现的,应当立即退还,没有时效的限制。而如果是纳税人发现的,自缴纳税款之日,有三年时效的限制。时效决定着是否能够退税。本案中,是X税务局在2016年3月14日主动对万来公司停征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减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且在一审中强调是自己发现错征、多征了税款,法院认定是X税务局发现万来公司多缴了税款,应当立即退还,并支付相应利息。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3-10-7 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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