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以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为保障,深化拓展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协作配合机制。实践中,北京市纪委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积极发挥专责监督作用,以强化检察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为抓手,推动相关责任部门强化沟通协调、构建长效机制,有力促进纪检监察监督与法律监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
强化精准监督,压实贯通协调主体责任。聚焦驻在单位职能职责,督促推动驻在单位党组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按照“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贯穿司法全链条的工作优势,教育引导检察人员不断强化线索意识,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专责监督职能提供信息支撑。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坚持问题导向,将检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数量偏少、退回率高等问题,作为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向驻在单位党组提出书面建议等方式,要求其压实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的审核把关力度,对故意隐瞒不报、延误报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同时,持续完善专题会商机制,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会同驻在单位党组定期沟通交流,全面把握问题线索移送情况,疏通机制堵点、总结工作经验、提升监督合力。
坚持问题导向,规范问题线索移送路径和标准。针对检察机关在移送问题线索工作中路径不规范、标准不明确等问题,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完善规范指引,加强程序管控,确保法律监督与专责监督贯通协同、机制畅通。规范问题线索移送路径,对问题线索移交路径有关规定中“必要时变更移送路径”的情形予以明确,督促检察机关严格遵循“先横后纵”原则,即区检察院发现的问题线索向同级的区纪委监委移送;市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的问题线索向同级的市纪委监委移送;市检察院分院因无对应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报请市检察院后向市纪委监委移送。规范问题线索移送标准,对检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质量提出明确要求。一是确保被反映人身份系党员或公职人员,即问题线索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责范围。针对被反映人身份不明的情况,可于移送前商请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查询、补全被反映人相关信息。二是确保问题线索反映具有实质内容,且与被反映人之间具有关联性。检察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线索无核查权,虽然对线索反映有关内容真实性不具有审查义务,但应合理保证问题线索反映内容不属明显失实,且与被反映人之间具有关联性,方便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后有针对性地进一步核查。三是确保问题线索的全面性和准确度,要求处于业务一线的检察人员不仅要提高问题线索发现能力、甄别能力,更要强化政治意识、纪法意识、责任意识,坚决防止出现线索内容记录不完整、关键信息记录错误等情况,确保移交问题线索既要“增数量”更要“保质量”。
做好衔接配合,完善检举揭发类问题线索办理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用好检举揭发问题线索”提出明确要求。针对实践中一些问题线索处置涉及环节较多、对检举揭发人正向激励效果不明显的问题,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与相关责任部门多次沟通交流意见,通过督促下发工作提示函、加强业务指导等方式,着力强化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充分释放监督贯通协调效能。一方面,要求检察人员全面准确记录检举揭发人员相关信息,便于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确认核实。另一方面,协调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绿色通道,依规依纪依法对需要优先办理或需要及时反馈的问题线索,在分办线索时予以显著标记并提出具体要求,便于审查调查部门据此核查尽早得出结论,案件审理部门及时履行职责出具相关情况认定材料,报批后向司法机关或刑罚执行机关反馈。(北京市纪委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执行总编:曹锦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