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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的转账,能否被认定为债权?
作者/白雪娇律师
于甲(系于某之父)身患重病,与李某系同居关系。于甲临终前几个月通过手机银行陆续向李某转账30余万元,生前为于某留下一份打印遗嘱,载明:“我名下的以及其所合法拥有的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形式的财产和权益在其去世后由儿子于某继承”。
于某向李某索要于甲生前向其转账的30余万元,李某拒绝归还,称该行为为赠与。
于某认为于甲临终前几个月给李某转账款系借贷,遂以遗嘱继承纠纷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30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于某得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关于遗嘱的形式及效力认定。
于甲留下的遗嘱系打印文件,应属打印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经过律师认真核查本案李某提交的遗嘱发现:本案中遗嘱人和见证人未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遂向法院提出遗嘱效力的质疑。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按照遗嘱形式法定的原则,打印遗嘱在不只一页的情况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的遗嘱部分是无效的,于某提交的打印遗嘱第一页未按照法律规定注明年月日,因此于某以该打印遗嘱为基础,主张继承债权确有不妥,最终驳回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于甲生前的转账款能否被法院认定为债权,从而判定李某返还给于某?
白雪娇律师作为李某代理人,提出:债权在法律上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具体在本案中这个债权具体是属于什么债权,如借贷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还是委托理财等。白雪娇律师多次向法院强调,于某需明确本案的债权性质。于某在开庭最后陈述认为转账款系借款。白雪娇律师抓住借贷法律关系审理的要点,明确该笔款项系于甲生前赠与款项,在于甲生前已处分,该笔款项现在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最终法院认为:于甲与李某之间有频繁的交易往来及转账。涉案款项系于甲生前处分,于甲已去世的情况下,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借款的意思联络,也不足以证明于甲对李某享有债权,故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经过一、二审驳回了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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