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江苏交通广播网」
为了提升法援宣传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与江苏交通广播网《交广双声道》节目联合打造专栏——《一起来学民法典》,热点问题有请法律援助的优秀办案律师为您解析!
01
偷拍得到的录像证据,法律认可吗?
宋女士怀疑丈夫贾先生出轨,就在家里偷偷安装了一个摄像头,结果真的拍到了贾先生出轨的证据。那么,通过偷拍得到的录音、录像证据,法律会认可吗?
法律会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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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首先,录音、录像需要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偷拍偷录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最后,能否被法院认可并作为定案依据,还要看其是否真实性、关联性。
本案中,宋女士在自己家里安装摄像头偷录丈夫出轨的证据,并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她偷拍到的录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02开发商一房两卖,都交了首付款,房子该给谁?
陆先生看中了一套别墅,经过房产经理的热情介绍,他迫不及待地交了首付,签了购房合同。之后,陆先生想去别墅里看看实际情况,竟然发现另有一户人也在别墅里看房。交流之后才得知,原来是开发商“一房两卖”,陆先生和沈女士两家人都交了首付款。那么,这套房屋应该属于谁呢?
房子应该属于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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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陈先生和沈女士都是只签了合同、付了首付款,这个阶段一般都不可能办理了房屋的产权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5条指出: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也就是说,首先陈先生和沈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必须都是有效的,如果有一方的合同无效或者因法定原因被撤销,就不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之后,再看哪一方合法占有房屋在先或者在先支付了购房款,在先一方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如果到这一步仍然无法区分先后,就要看哪一方先与开发商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先订立合同的一方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若其中一方已经合法占有房屋,另一方又与开发商恶意串通抢先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则仍然不能成为所有权人。
03醉酒签署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李先生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在一场和生意合作伙伴的饭局上,李先生喝多了,神智不清的情况下,签署了合同。第二天,李先生清醒过后,发现合同的多项条款都对自己不利,懊恼不已!那么,在醉酒情况下签署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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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醉酒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行为无效。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无效”的条款,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醉酒状态下,当事人往往会被人忽悠签字,若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醉酒的当事人酒醒后反悔的,可根据规定,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而不是主张合同无效。
04子债父偿,有法律依据吗?
小尹在成年后,就远离家乡外出务工了,但因为染上赌博的不良习惯,几年间便欠下了十几万债务。为了躲债,小尹四处躲藏,债主便辗转来到了小尹的老家,找到了小尹的父母,要求他们替子还债。两位老人,真的需要还这笔钱吗?
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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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或者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行使民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权利责任,其负债应由其自行承担,父母没有为子女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
只有处于被监护状态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所发生的行为才有可能需要监护人同意或者追认,其法律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才有可能让其监护人及父母承担。
所以说,本案中小尹的债务应该由其个人承担,他的父母没有义务帮其还债。
江苏省实现低收入人群
法律援助全覆盖!
日前,南京市调整了全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将审查标准调整为“月最低工资标准”,至此,江苏省13个设区市全部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到了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实现了低收入人群法律援助全覆盖。
今年以来,江苏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大力实施“法援惠民生 拓展工程”,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大范围、更高品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截至10月20日,全省已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2万件,同比增长20.3%,常住人口受援率达万分之11.5;接待解答群众咨询22.1万人次,同比增长15.4%。
责任编辑:棉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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